第十四条

有效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行政村总体规划:规划文本和说明书、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综合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自然村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说明书、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公共设施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投资估算表。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