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应当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设立综合执法队伍的,应当依法报送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审批并予以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