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办事条件、办事时限等内容,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