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且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