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严重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查处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