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