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旅游者在自治县进行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受到保护;(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全面真实的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及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