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旅游者在自治县进行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受到保护;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全面真实的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及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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