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自治县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旅游景区设置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对不予批准的旅游项目,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