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逐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