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区鼓励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改革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并依法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