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根据不同用水需求,逐步实行分质供水。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