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三条已修改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许可量、行业用水定额、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和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等因素,核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取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