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水。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