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的;(二)未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