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二)未按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的;(三)未如实将项目能耗指标告知设计单位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