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