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

(二)未按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的;

(三)未如实将项目能耗指标告知设计单位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