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既有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的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