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既有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的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