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修缮、热源系统改造等结合进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