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出具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未进行节能查验或者节能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