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八条已修改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民用建筑,其中央空调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