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七条已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项目能耗指标。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项目能耗指标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