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应当如实告知经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能耗指标。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项目能耗指标进行设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