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五条已修改对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和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制度。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确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项目能耗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