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