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