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在街路两侧和公共用地上进行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占道路红线。因工程建设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或者确需提前拆除,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5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