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化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