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