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对涉及建筑节能、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