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

施工图由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由建设单位送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审查修改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