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