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并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