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