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