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