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