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