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节 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