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节 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市、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二)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