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节 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