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