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