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