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