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