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原有规划条件及附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