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基础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