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人民防空、通信等需要。附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