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各种空间类型分区和事权划分原则,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的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