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人民防空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