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期限为五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